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数字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差旅费管理,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和省属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制度,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参照国家相关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学会领导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会人员因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全体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规范的差旅费遵循标准控制、据实报销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差旅费用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以下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及住宿酒店:
岗位层级 | 飞机等级 | 火车等级 | 国内住宿及相关费用 | |||
高消费城市 | 其他城市 | 伙食补助 | 交通费 | |||
高级管理人员 | 经济舱 | 一等座 | 每日限额RMB800/间 | 每日限额RMB600/间 | 每日限额RMB150 | 实报实销(鼓励乘坐公共交通) |
其他人员 | 经济舱 | (注释3) | 每日限额RMB500/间 | 每日限额RMB400/间 | 每日限额RMB150 |
(注释
1:高消费城市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2:其他城市指高消费之外的中国内地;
3:单程4小时(含)以上或当天往返,可乘坐一等座;单程4小时(不含)以内:二等座。)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会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确因任务紧急等特殊情况,须超过规定等级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须经学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等级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应事先报学会秘书长同意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自行驾驶私家车出差,不予报销交通费用。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本学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对参观、考察、调研期间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提供免费住宿及在亲友家住宿且无住宿发票的,不再报销或补助住宿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在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交通补助。
第十七条 连续出差时间达1周以上(含7天),如机构蹲点、督导、长期培训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50元。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学会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要厉行节约、实事求是。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出差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学会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相关凭据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若出差人员遗失相关票据,需写情况说明并报学会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车辆接送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补助费,如需缴纳住宿费、伙食费的,按照会议通知明确的标准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车辆接送的,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销,但对于会议地点固定的,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出差人员往返出差目的地当天的定额补助,会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出差人员外出参加培训,执行培训费相关制度,不报销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借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会秘书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经学会秘书长批准的超标准及遗失票据报销差旅费等特殊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超标准报销费用的,经出差人员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后,需报秘书长审核同意;遗失票据报销差旅费的,经出差人员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后,需报秘书长审核同意。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学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员工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秘书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按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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