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倡导勤俭务实的作风,建设节约型社会团体,规范学会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是指生产、经营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接待过程中发生的物品购置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公务接待遵循标准控制、总额包干、厉行节约、程序规范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接待范围包括政务接待、商务接待和外事接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数字经济学会全体人员。
第二章 接待类型及标准
第六条 政务接待是指国内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到学会参观考察、调研座谈等接待工作。
1.政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宾馆进行。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和私人会所活动。接待餐饮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高档酒、不上烟、不摆鲜花。
2.接待标准:
政务接待级别 | 用餐标准上限 | 住宿标准上限 |
一级 | 180元(人/餐) | 1000元/天 |
二级 | 150元(人/餐) | 600元/天 |
三级 | 130元(人/餐) | 400元/天 |
一级接待:省部级干部;二级接待:厅级干部;三级接待:处级及以下人员。
3.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政务接待一般不承担来宾住宿费用,如确需学会承担住宿费用的,住宿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节约。接待对象自己承担住宿费用的,可根据来宾的需求,帮助办理酒店订房手续等相关服务工作。
5.政务接待须出具公函,同城接待不安排食宿。
第七条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外部企业、合作单位参观考察、学习调研、商务洽谈等工作。
1.商务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等。
2.接待标准:
商务接待级别 | 用餐标准上限 | 住宿标准上限 |
一级 | 600元(人/餐) | 1000元/天 |
二级 | 500元(人/餐) | 600元/天 |
一级接待:接待对象为世界五百强企业;二级接待:接待对象为其他企业。
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高于500元。
3.商务接待一般不承担来宾住宿费用,如确需学会承担住宿费用的,住宿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节约。接待对象自己承担住宿费用的,可根据来宾的需求,帮助办理酒店订房手续等相关服务工作。
4. 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外事接待是指国(境)外各级政府机构、国(境)外企业和团体到学会参观考察、调研座谈、业务洽谈等接待工作。
1.外事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等。
2.接待标准:
外事接待级别 | 用餐标准上限 | 住宿标准上限 |
一级 | 800元(人/餐) | 1200元/天 |
二级 | 600元(人/餐) | 800元/天 |
一级接待:接待对象为对方单位的主要领导;二级接待:接待对象为对方单位的其他人员。
3.外事接待一般不承担来宾住宿费用,如确需学会承担住宿费用的,住宿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节约。接待对象自己承担住宿费用的,接待时可根据来宾的需求,帮助办理酒店订房手续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管理要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及年度预算执行,不突破上限,合理控制接待费用,坚持勤俭办事原则。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对口负责、分工协作、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秘书处为公务接待工作的服务保障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对口协办。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严格履行来宾报告和接待审批的原则。秘书处接到业务来访工作文电,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相关对口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接待无行政级别企业或机构来宾,视具体情况向对口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条 对口接待部门,根据业务活动需要,会同秘书处制定接待方案,报秘书长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安排考察点和考察内容,须紧紧围绕主题,目的明确,行程紧凑。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学会公务接待支出,不得用于高消费场所和超出正常接待之外的支出。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开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应取得合法发票、凭证,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批,详见《江西省数字经济学会资金支付、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招待事实发生前应进行事前审批,经部门主管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实施;无事前审批流程的报销单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监督问责范围,纪检审计部门按照相应职能对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和接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公务接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公务接待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公务接待费;
5.公务接待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具体如下:
1.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公务接待费的;
3.擅自扩大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公务接待费的;
5.虚开公务接待费发票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按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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