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省数字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江西省数字经济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会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门,负责本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五条 本会设立统一帐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第二章 现金和银行财务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坐支、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对库存备用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
第七条 除发放职工工资和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奖金、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差旅费和结算起点两千元以下的开支需用现金支付外,其它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出差或业务工作需要借取现金,应凭任务批件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和金额,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主管秘书长批准。
第九条 本会对现金实行永续盘存制度,对日常现金收支应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登记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并会计定期核对,保证两账相符。不定期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共同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以保证现金账实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如实纪录,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管理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不准交支票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特殊原因需领用盖好印鉴未填写金额的支票外出办理有关事项时,应有两人共同经办,并负责监督收款单位填写支票金额、核对发票金额。
第十一条 本会开通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开通网络查询、支付功能。办理以银行转账支付的业务项目,必须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付款内容,支付金额,按学会支出审批流程报批后,财务部门方能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对办理银行转账支付不能同时取得发票的支出业务,应由经办人在办理付款申请时,按照学会支出审批流程报批后,向本会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在负责收回发票,履行报销手续后方能核销借款。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登记簿,对银行支付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等情况进行登记。银行支付票据使用中,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应加盖作废戳章与存根一同保存。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银行支付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对。
第十四条 银行支付票据与银行账户印鉴,必须实行分人保管制度,银行支付票据由出纳保管,账户印鉴必须有2人(其中1人为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为非银行票据保管人)保管。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会计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保持两账相符,并及时与银行对账,每月月末由会计人员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误差的款项,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对可能存在隐患的未达账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本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经费等;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经费收入;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本会分支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七条 会费收入根据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会费交纳办法收取,会费交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等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必要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九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帐号收取,按照收入性质使用发票: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费收入使用“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及其他涉税收入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本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包括召开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差旅费、外请专家劳务费、翻译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编辑出版费、赠送期刊费用、接待费、外事礼品费、资料费、设备购置费、税费等;
(二)财政补助专款支出:用于财政补助专款指定用途方面的支出;
(三)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费用支出,按学会支出审批流程报批后,财务部门方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收据,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十四条 会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本会秘书处在本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供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本届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供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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